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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伍岗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汇南江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伍岗,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汇南江百货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596号原告黄伍岗,男,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通城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汇南江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法定代表人邱美晴。原告黄伍岗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汇南江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伍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伍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芳瑶(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