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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志彪与重庆博讯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彪,重庆博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394号原告:唐志彪,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重庆博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1路139号AB幢2-7-1,组织机构代码30527616-3。法定代表人:柯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彪与被告重庆博讯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唐志彪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