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宝玉与石家庄凯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玉,石家庄凯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817号原告:王宝玉,男,199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河北秦皇岛卢龙县人,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凯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至F座5单元1506号。法定代表人:高梦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玉与被告石家庄凯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宝玉负担。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