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财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纪勇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纪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769号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苏东军,经理。被申请人:姚纪勇,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姚纪勇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咸瑞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