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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维与魏洪波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008号原告:李维,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华,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迪,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洪波,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海燕,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玖,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与被告魏洪波、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洪波、李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维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维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昱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