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董红霞与薛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霞,薛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282号原告:董红霞,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菲,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春生,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原告董红霞与被告薛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冯 洁审判员 李焕庭人民审员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紫琪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