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军宝与王文祥、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宝,王文祥,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143号原告:魏军宝,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文祥,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魏娜,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魏军宝与被告王文祥、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王文祥、魏娜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奎力审 判 员 王飞飞人民陪审员 麦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永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