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怀朝与宋新贞、魏风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朝,宋新贞,魏风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826号原告:李怀朝,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宋新贞,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魏风征,男,约45岁,汉族,现住清河县。原告李怀朝与被告宋新征、魏风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怀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怀朝负担。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