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叶义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义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873号原告:叶义国,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根龙(系原告之兄),195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系原告女婿),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分局,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柴墟东路12号。负责人:郭宏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义国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叶义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义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义国负担。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沈卫娟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碧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