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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庞某与程某1、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程某1,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467号原告:庞某,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1,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程某2,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文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某与被告程某1、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建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