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庞某与程某1、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程某1,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467号原告:庞某,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1,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程某2,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文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某与被告程某1、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建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