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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建峰、胡建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峰,胡建炜,何银炳,朱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733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峰,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胡建炜,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何银炳,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朱鸿州,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与被执行人胡建炜、何银炳、朱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为与被执行人胡建炜、何银炳、朱鸿州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1执4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