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川川申请曹敏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川川,曹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民特5号申请人:韩川川,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曹敏,女,197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州市萧县。申请人韩川川与被申请人曹敏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川川向本院申请的请求:1.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曹敏死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韩川川与被申请人曹敏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父亲韩方利于1991年犯罪服刑,被申请人曹敏无法接受此事实,于1991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申请人韩川川父亲韩方利在2016年2月因交通事故死亡。25年来,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曹敏至今没有任何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25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申请人曹敏符合依法宣告死亡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曹敏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曹敏,女,197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申请人韩川川之母。申请人韩川川与被申请人曹敏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父亲韩方利于1991年犯罪服刑,被申请人曹敏无法接受此事实,于1991年年底离家出走,25年来,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曹敏至今没有任何音讯。被申请人曹敏的丈夫韩方利即申请人韩川川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由申请人韩川川申请被申请人曹敏死亡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法定顺序。本院于2016年5月8日发出寻找曹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期满,曹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1991年年底,被申请人曹敏因其丈夫服刑无法接受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没有任何音讯。庭审中,申请人韩川川向本庭出具加有萧县公安局酒店派出所及萧县酒店乡旗杆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曹敏于1991年年底离家出走,经多年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韩川川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其父亲韩方利因交通事故已去世,本案由申请人韩川川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法定顺序。本院于2016年5月8日发布公告,现公告一年期限已满,应宣告被申请人曹敏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曹敏死亡。本审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