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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387号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70号附1号、附25号3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28754B。法定代表人:余相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洪波,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谭丽,女,该公司员工,住址不详。被告:刘刚,性别不详,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