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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郝云与郝永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云,郝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郝云,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永华,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郝云与郝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郝云与郝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