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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5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派代理检察员张琼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天下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窃取王某的VIVO牌X6(64G)型手机一部,实物价值2279号。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天下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窃取王某的VIVO牌X6(64G)型手机一部,实物价值2279号。作案后,赃��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王飞的证言、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刑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任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