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于文卫、崔风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于文卫,崔风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581号原告:王志华,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于文卫,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崔风雨,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王志华与被告于文卫、崔风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文卫、崔风雨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关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