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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于文卫、崔风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于文卫,崔风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581号原告:王志华,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于文卫,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崔风雨,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王志华与被告于文卫、崔风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文卫、崔风雨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关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