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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贤军、杨成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贤军,杨成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952号申请人: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E4#楼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8902282B。法定代表人:章卡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贤军,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杨成妹,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贤军、杨成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贤军、杨成妹购买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社区**楼**号商铺在293013.7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担保物即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市鸠江区***楼***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蒋贤军、杨成妹购买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社区**楼**号商铺(保全范围293013.75元),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市鸠江区***楼***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雷 潇书 记 员  张如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