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605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录建,男,汉族。系原告田某某父亲。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与被告魏某某已经和好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瑜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