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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被执行人张长春,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长春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河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