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江县九州开来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小刚、游光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九州开来商贸有限公司,邓小刚,游光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553号原告:中江县九州开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大道一环路南段160号3栋1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德阳市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小刚,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游光艳,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九州开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小刚、游光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小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九州开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小刚的起诉。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