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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明山、董学田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山,鲍承黑,董学田,张涛,关中勇,张磊,牛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山(绰号徐大眼),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2日被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承黑(曾用名鲍承兵),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瞿诗忠,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学田,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1月2日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抓获并临时羁押,同月5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涛,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4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中勇(别名关勇),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12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牛祥胜(绰号牛老四),男,1967年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1月25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明山、董学田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张涛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张磊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鲍承黑、关中勇、牛祥胜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鄂03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徐明山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二、被告人鲍承黑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三、被告人董学田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四、被告人关中勇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五、被告人张涛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先行羁押的62天)。六、被告人牛祥胜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张磊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扣押在案的黑火药、雷管、导火索,均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明山、鲍承黑、董学田、张涛、关中勇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良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晓静、贺凯参加的合议庭,并将本案的全部卷宗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7年5月5日、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弘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明山、上诉人鲍承黑及其辩护人瞿诗忠、上诉人董学田、上诉人张涛及其辩护人熊光辉、上诉人关中勇及其辩护人易敬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良友审判员  刘晓静审判员  贺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 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