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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6民初322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91年8月4日,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马某某某,女,生于1989年8月4日,东乡族,文盲,农民。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由父母包办于2010年按民族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领了结婚证。我是入赘至被告家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长子马某某,现年五岁半;长女马某,现年两岁半。婚前缺乏了解,至今双方关系一般,没有培养起较好的夫妻感情,一直以来被告不安心居家过日子,因被告嫌弃原告家庭贫穷而经常辱骂我,我为了家庭和孩子,忍受被告一次次的辱骂。被告几次因嫌弃我贫穷而离家出家,不愿意和我一起生活,对两个孩子也不履行抚养义务,加之此次被告将两个孩子扔下长达三个月之久要求离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办法继续共同生活,我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马某某、马奴给也原告要求抚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12万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是他经常不顾家,我患有疾病,离婚了谁来照顾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由父母包办于2010年按民族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长子马某某,现年五岁半;长女马某,现年两岁半,现两个孩子在原告处抚养。由于是包办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以原告没有照顾孩子为由,领着孩子回了原告父母家进行理论,并于第二日丢下孩子回了娘家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系合法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一女。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所诉请的离婚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只要今后互谅互让,处理好家庭关系,并多从家庭和睦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关系能够和好。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家庭的安定团结,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艳梅审判员  周德龙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