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涛、陆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涛,陆峰,单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956号申请执行人汪涛,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陆峰,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单莹,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3545号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浙0111执59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峰、单莹名下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瑶琳路39号鑫龙.御溪名都2幢1单元2202室,并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峰、单莹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瑶琳路39号鑫龙.御溪名都2幢1单元2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