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春峰、张云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峰,张云峰,王波,张博,杜巧玲,田玉玲,杨建荣,郑州市精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731号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5层501-513号。负责人郭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闻辉,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春峰,男,汉族,1961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张云峰,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王波,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博,女,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杜巧玲,女,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田玉玲,女,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杨建荣,女,汉族,1958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精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矿区西街新岗路45号。负责人张春峰,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峰、张云峰、王波、张博、杜巧玲、田玉玲、杨建荣、郑州市精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5元,减半收取256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崔 雷人民陪审员 宋桂玲人民陪审员 邢宝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