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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聪慧与曹广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慧,曹广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190号原告:李聪慧,女,1990年6月2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曹广田,男,1955年9月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聪慧与被告曹广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聪慧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聪慧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婷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