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日娇与卢余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娇,卢余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814号原告:林日娇,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余信,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林日娇为与被告卢余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日娇以与被告卢余信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卢余信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日娇撤回对被告卢余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林日娇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