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运生与王东益、文勤明、余治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生,王东益,文勤明,余治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2083号原告:王运生,男,194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跃,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益,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东,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勤明,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兰花,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治坚,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王运生与被告王东益、文勤明、余治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王运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王运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