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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达育与熊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达育,熊守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716号原告:刘达育,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南昌安义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熊守斌,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刘达育诉被告熊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达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达育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达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达育承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