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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复议申请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7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2017年3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协助执行数额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7执异6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义俊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