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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保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立全、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立全,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445号之一申请人:杨立全,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农场(海港路北、工业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8916434R。法定代表人:张从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立全与被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立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贤村审 判 员  刘建刚人民陪审员  时伟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