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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大勇、赵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勇,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大勇,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艳,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执行人朱大勇与被执行人赵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3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前履行本案义务人民币13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起每月履行本案义务人民币2000元至还清本案全部欠款为止,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应当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3、若被执行人按约定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利息;4、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恢复本案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一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