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执字第00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4执00402-6号东风襄阳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襄阳某公司,沂南县交通某公司,林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402-6号申请执行人东风襄阳某公司。被执行人沂南县交通某公司。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东风襄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南县交通某公司、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沂南县交通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风襄阳某公司支付公交车款421.2万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沂南县交通某公司、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南县交通某公司、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5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