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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鹏、安吉丰茂竹木机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安吉丰茂竹木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安吉丰茂竹木机械厂,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城东社区东山,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肖冬华。申请执行人刘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仲裁书,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吉丰茂竹木机械厂在(2017)浙0523执156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