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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7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熊晓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588号原告:熊晓华,女,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婷,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号,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编号C0241059。法定代表人:周林,院长。原告熊晓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熊晓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晓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熊晓华负担。审 判 员 李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浩然书 记 员 李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