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学军与马春江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军,马春江,XX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018号申请人:沈学军,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新疆昌吉市。被申请人:马春江,男,1980年2月28日生,回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XX军,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沈学军诉被告马春江、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学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军名下房产一套进行保全。申请人沈学军以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XX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康北路238号11幢4单元150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乌房权证米字第20165263**号)。二、查封申请人沈学军提供的位于昌吉市39区4丘16栋的担保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092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绍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乌丽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