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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薛峰、英德星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峰,英德星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薛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英德星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英佛公路西(龙腾加油站南)。法定代表人:邝博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光,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二审上诉人薛峰与二审被上诉人英德星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储颖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