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闵德平、闵德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闵德平,闵德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51号原告:陈卫东,女。被告:闵德平,男。被告:闵德强,男。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六姑。原告陈卫东与被告闵德平、闵德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卫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卫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怡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