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雷某、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雷某,陶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5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被告:雷某,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陶某,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诉被告雷某、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小端审判员 :付南平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