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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俊流氓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231号唐俊: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流氓罪一案,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淮中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2012)苏刑三复字第0064号刑事裁定,核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苏刑监字第0009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以本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失偏颇,你不应当是本案主犯,你的行为不构成互殴,原判对你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了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关于你提出本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失偏颇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人死亡。如果适用现行刑法,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对你量刑。如果适用1979年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你的行为构成流氓罪,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最高可判处死刑。后者的法定量刑幅度更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的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原判据此对你定罪量刑,已充分考虑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你提出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你不是本案主犯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陈海龙、王华明、杨建凯、刘志彬等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陈少峰、顾红军、赵丛林、诸葛志刚、唐成俊、张建勇、王卫国等人的供述等多项证据均能证实,你在1990年3月10日晚得知郑海波等人到你家后纠集他人到王卫国家打砸、于次日让同伙持械与对方斗殴,在郑海波倒地后不仅持械殴打,还将郑海波抬至臭水沟内,拖至自家门前准备吊打。你在共同犯罪中表现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对于你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并无不当,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不是互殴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1989年夏与郑海波等人斗殴中被捅伤,从此双方结下仇怨,互相报复,多次寻衅斗殴。在本案案发前一天,你组织顾红军、诸葛志刚等人打砸王卫国家。案发当天,你明知郑海波等人会报复,仍召集多人准备凶器到你家准备与郑海波等人斗殴,可见你对聚众斗殴有充分准备而非被动受害,在聚众斗殴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原判认定你们的行为为互殴并无不当,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原判对你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参与的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你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你潜逃多年,意图逃避处罚,且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原判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