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康兴军与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兴军,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康兴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康兴军与被执行人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费3103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29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执行款30360元,该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康兴军领取,对于剩余运费679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9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