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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72号申请人: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褚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