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中义与闫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义,闫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174号原告:郭中义,女,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闫红雨,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义诉被告闫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中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郭中义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