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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中义与闫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义,闫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174号原告:郭中义,女,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闫红雨,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义诉被告闫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中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郭中义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