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连中与被申请人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中,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75号申请人:刘连中,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北留智镇赵桥村533号。被申请人:黄涛,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小区21号楼2单元602号,系鲁N77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连中与被申请人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4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涛驾驶的鲁N77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