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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XX新、陈其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新,陈其金,XX喜,朱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XX新,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陈其金,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XX喜,男,汉族,1951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朱金刚,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XX新与朱金刚、XX喜、陈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新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朱金刚、XX喜、陈其金的债权1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150000元,现被执行朱金刚、XX喜、陈其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XX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长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