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倪绍进、陈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绍进,陈光明,陈昌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倪绍进,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陈昌寿,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倪绍进与陈光明、陈昌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明、陈昌寿在银行无存款、工商、车、不动产、车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供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