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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叶競与徐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競,徐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118号原告:叶競,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徐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競与被告徐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競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叶競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琴?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