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兵与龚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龚清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902号原告:赵兵,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福建格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清生,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原告赵兵与被告龚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兵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清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等额借条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种种困难为由拒不归还本息,故向法院起诉。龚清生未作答辩。赵兵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龚清生于2016年8月25日向赵兵借款80,000元。龚清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5日,被告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等额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兵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原告于2017年1月起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还原告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4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2780,0)?)》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率,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后,仍未返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2780,0)?)》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清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兵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龚清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2780,0)?)》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