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范建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范建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1670号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三河建兰路6号。法定代表人:沈子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宗,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立达公司)与被告范建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文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到庭参���诉讼,被告范建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范建宗立即支付电梯合同款472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4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098元,合计60298元(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合同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日、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范建宗分别签订电梯产品订货合同及安装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电梯2台并由原告负责为其安装完毕,货款及安装费合计266000元,合同还对付款时间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交货要求向其交付2台电梯并安排施工人员对电梯进行了安装,电梯安装完毕并经当地市级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付被告使用。经催讨,被告尚欠原告上述合同款47200元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被告尚欠的合同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被告范建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奥立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产品订货合同、安装合同、更改协议、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1月1日、2015年3月24日,原告奥立达公司与被告范建宗分别签订电梯产品订货合同及安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范建宗提供电梯2部并由原告负责安装,电梯货款单价为103000元,每台安装款为30000元,合同总价款共计266000元。电梯产品订货��同中约定,需方不能依约付款,应按本合同总价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赔偿给供方。安装合同中约定,电梯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三日内,范建宗支付安装款总额的100%即30000元。若违约,应支付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2014年11月5日,双方签订更改协议,对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电梯产品订货合同中的电梯规格进行了变更,合同总价不变。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25日,该两部电梯经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后交付范建宗使用。现范建宗尚欠电梯货款472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奥立达公司与被告范建宗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安装合同及更改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范建宗未及时支付价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立即支付剩余价款并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奥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建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建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472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098元。(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合同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范建宗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