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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哲昭、厦门市环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哲昭,厦门市环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瑞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184号申请人:许哲昭,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琴,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阳,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光厦楼北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81750XA。法定代表人:陈瑞坚。被申请人:陈瑞坚,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许哲昭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瑞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哲昭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瑞坚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许哲昭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哲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瑞坚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哲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法官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