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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德明诉邱明宗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明,邱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德明,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邱明宗,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德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明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号作出的(2017)川0303执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邱明宗银行存款5083.61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坤 关注公众号“”